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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宣判 :工厂主被判9个月

时间:2014-03-28 03:44:10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湖南90后王某明来中山民众镇创业开办五金加工厂,却因超标排污被控污染环境罪。昨日,这一中山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宣判,被告人王某明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湖南90后王某明来中山民众镇创业开办五金加工厂,却因超标排污被控污染环境罪。昨日,这一中山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宣判,被告人王某明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含过量重金属污水直排下水道

  去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明与王某华(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番中路平三路段的中山市民众镇某五金加工厂,他们花了近7万元从别人手里接下这个厂子,主要经营范围是五金加工。

  同年7月10日,中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锈迹及油污,但该工序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厂车间门口的排水口处取样检测,经检测,检测出含有镍0.590毫克/升、铜0.355毫克/升、锌39.0毫克/升、总铬0.063毫克/升,超过规定标准。
    当日,身在广州的王某明接通知后自行到场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王某明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昨日下午,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法院认为,该厂在经营期间未办理环保方面的相关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污水最终排入受纳水体洪奇沥水域。经环保部门对被告人王某明经营的五金加工厂排污暗渠出水口提取的样本进行监测,锌的含量为39.0毫克/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三倍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但因被告人王某明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场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法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明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记者/王子威 通讯员/刘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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