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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发布新规 12类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速裁

时间:2016-09-14 08:33:36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原标题:12类简单民商事 案件可以速裁了 9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今后,江苏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
原标题:12类简单民商事 案件可以速裁了

  9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今后,江苏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在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劳动合同纠纷等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据了解,这是江苏省高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便利诉讼的又一举措。

  根据《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属于下列情形的,法院在立案时应当确定适用速裁程序:

  (1)小额诉讼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4)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5)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7)银行卡纠纷;

  (8)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9)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10)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11)其他在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

  (12)立案登记法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

  《意见》同时明确,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原告在起诉时提出评估、鉴定申请的,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涉及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房地产领域的新类型纠纷;

  (6)破产清算案件;

  (7)除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外的特别程序案件;

  (8)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9)立案登记法官认为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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