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2类简单民商事 案件可以速裁了
9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今后,江苏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在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劳动合同纠纷等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据了解,这是江苏省高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便利诉讼的又一举措。 根据《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属于下列情形的,法院在立案时应当确定适用速裁程序: (1)小额诉讼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4)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5)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7)银行卡纠纷; (8)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9)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10)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11)其他在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 (12)立案登记法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 《意见》同时明确,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原告在起诉时提出评估、鉴定申请的,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涉及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房地产领域的新类型纠纷; (6)破产清算案件; (7)除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外的特别程序案件; (8)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9)立案登记法官认为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记者 于英杰) (责任编辑: 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