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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时间:2015-01-27 06:50:02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同居,时下不仅不算一个新鲜词,而且已成为了一种年轻人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但是,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却是一种极其不稳定并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关系。

    同居,时下不仅不算一个新鲜词,而且已成为了一种年轻人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但是,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却是一种极其不稳定并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关系。
    案情:
    李某与杨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1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双方开始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二人因为认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感情基础,时有矛盾发生。随后,李某经常夜不归宿,醉酒后便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10月8日,杨某不堪忍受生活现状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
    法院裁判:因为本案当事人只是单纯地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理评析:
    为什么 “未婚同居关系”的解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呢?这是因为此种同居关系的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可以随双方的意愿开始或结束,婚姻法对此虽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故,本案中李某与杨某之间的同居关系,只需双方自愿解除就可以了,无需法院解除。
    一般认为,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同居关系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未婚同居”,也就是说同居的双方均未结婚,比如现在很多男女“只办婚礼不领证”;第二种是“婚外同居”,即同居的双方有一方或两方都已经结婚;第三种是“法定同居”,即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了婚姻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形成的同居。比如结婚时,一方遭到威胁或胁迫形成的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某与杨某属于第一种同居关系即“未婚同居”,杨某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二人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寄语:
    同居现象是当下人们思想开放、意志自由的表现,但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很多问题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笔者希望年轻男女慎重对待同居关系,理智面对婚姻生活。(记者  宣栋平 榆阳区法院通讯员  刘华) (责任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