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长强奸猥亵9名不满14岁少女 获刑18年 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潜山小学校长杨启发强奸、猥亵儿童案在潜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启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杨启发于1954年12月24日出生,系潜山县余井镇天明小学校长、语文老师。 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2年十二年间,被告人杨启发利用师生关系,先后在其家中、学校教室、办公室、烧开水处以及被害人幼女家中等不同地点,对在天明小学读一至四年级的七名幼女实施猥亵,其中对三名幼女实施多次猥亵。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杨启发以写作文为名,在其家中对天明小学读三年级的幼女小玲(化名)实施奸淫一次;以帮助改作业的名义,在其办公室内对被害人小玲实施多次奸淫。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在其办公室对在天明小学读二年级的幼女徐某实施奸淫一次。 十二年间,被杨启发侵害的受害人多达9人,且均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启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启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启发利用教师身份,奸淫在其从教学校读书的幼女两人,在一年内对幼女小玲实施多次奸淫,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严重地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了幼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社会危害大,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被告人杨启发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潜山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杨启发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安徽商报 记者 乔剑) (责任编辑: 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