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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时间:2016-01-10 09:14:23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
    周某生于1961年4月3日,自2004年8年即在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保洁公司也未给周娟缴纳社会保险,周某也并不领取保险。2013年5月26日,周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来在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纠纷。对此有观点一: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经超过50岁,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观点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周某仍然劳动法里的劳动者,因此周某与保洁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明确表明一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不再认定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在本案中周某由保洁公司招用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未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且持续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保洁公司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周某与保洁公司双方之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宣栋平  李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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